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A章
总则
第129.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9.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a)
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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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0号(2014年)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