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A章 总则
第129.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9.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b)使用飞机或者直升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第129.5条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a)公共航空运输: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送服务的行为。
(b)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按照承运人预先公布的起飞时间、起始地点和终止地点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括公布航班时刻表的定期航班运输,以及在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上临时增加的、预先确定起飞时间并告知旅客的加班运输。不包括承运人与客户协商确定上述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机飞行。
(c)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
(d)湿租: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
(e)主任监察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代表其签署运行规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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