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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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2001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
- 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8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