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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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2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
-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国铁集团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