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