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202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修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