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