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第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