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