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
-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