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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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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