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在第18届东亚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3年)
-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年)
-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2002年)
-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
-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