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2012年)
- 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2004年)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
- 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