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使用绩效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安排。中央高校根据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公开公正。中央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四)严格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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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9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 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