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提高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财政部、教育部自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在办法中充分体现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的政策意图,严格划定支持对象年龄范围,对科研内容不设限或少设限,合理确定成果验收要求。
二、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包括财务、科研、人事、研究生院等部门在内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要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年)
- 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16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