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提高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财政部、教育部自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在办法中充分体现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的政策意图,严格划定支持对象年龄范围,对科研内容不设限或少设限,合理确定成果验收要求。
二、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包括财务、科研、人事、研究生院等部门在内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要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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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
-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撤销江源县设立白山市江源区的批复(2006年)
- 教育部农业部林业局关于推进高等农林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