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
- 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年)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2003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