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以及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如何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进行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通知》规定,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申请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而且能够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和核算。
二、
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以下统称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其所发生的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9年)
- 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2021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