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从即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一月四日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5号(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年)
-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 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