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从即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一月四日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塔什干宣言(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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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4年)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