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前款所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指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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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