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前款所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指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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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
-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