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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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鲁培军同志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2004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