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3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 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1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0年12月7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