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2013年)
-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 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年)
- 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1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
-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