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2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