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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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7号(1992年)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