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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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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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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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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