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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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增补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函(2007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