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了指导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行为,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激励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浓厚氛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按照活动组织单位要求,可着按军队规定个人留存的服役期间装备的制式服装(以下简称服役期间的军装)、现工作岗位制式服装、正装(或少数民族盛装),在胸前适当位置佩戴服役期间和退出现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三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下列活动时,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装: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党、国家和军队相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开展的面向退役军人的表彰奖励、典型宣传活动;
(三)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等举行的庆典、集会活动;
(四)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国防教育、英烈祭扫纪念活动;
(五)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批准允许着服役期间军装的其他活动和场合。
第四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允许着服役期间的军装时,通常着常服或礼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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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