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
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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