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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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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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 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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