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关于管辖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二条
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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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
-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总体规划(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铁集团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年)
- 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