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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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