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2016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2001年)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