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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