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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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