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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