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实力逐步增强,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
(一)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的宣传引导,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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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12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198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2022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