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
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8年)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年)
-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
- 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