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
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
-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