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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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1月)
-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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