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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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
-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