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公正高效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受理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经政府授权的或其行为可归责于国家的其他任何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以下统称“政府”)的国际投资争端。
当事人之间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协议可以规定在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作出了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按照本规则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仲裁协议。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适用本规则。
(三)当事人约定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当事人约定依据本规则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视为当事人放弃对仲裁管辖的豁免权。
(五)本规则不妨碍应予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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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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