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新举措,涉及各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全国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主体功能区对全国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 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0-12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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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民教育高层会议上的致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2001年)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