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5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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