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货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章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处理违章的职责。
第三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业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均应自觉执行《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服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违章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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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国务院办公厅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