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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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3年)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4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连金普新区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