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
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适用对等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张阿玲等28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
- 关于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 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