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
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适用对等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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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
-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2004年)
-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