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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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2016年)
-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2019年)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的通知(2007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