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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