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二、
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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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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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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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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