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
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
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教电〔2005〕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台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部部属各高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努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现就调整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台湾学生收费标准
1.
对已录取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台湾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台湾与大陆的学生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2.
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台湾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大陆就读的台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台湾学生的收费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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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