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2015年)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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