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
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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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3号(2011年)
-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2011年)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9号(2019年)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