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
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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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3号(2011年)
-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2011年)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
-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195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