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年)
-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