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第一条 外国新闻机构请求派遣记者常驻中国进行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外交部新闻司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条 常驻记者不得向其所代表的新闻机构以外的其他新闻机构发稿。
两个以上新闻机构要求派出同一名常驻记者,各有关新闻机构都应当分别按照第一条规定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闻司办理常驻记者登记时,发给为期一年的记者证。常驻记者及其家属应当持记者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四条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更换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四十五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新记者开始工作,原记者停止采访报道活动。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人员变动,住址变动,都应当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相应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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