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第一条
外国新闻机构请求派遣记者常驻中国进行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外交部新闻司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条
常驻记者不得向其所代表的新闻机构以外的其他新闻机构发稿。
两个以上新闻机构要求派出同一名常驻记者,各有关新闻机构都应当分别按照第一条规定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闻司办理常驻记者登记时,发给为期一年的记者证。常驻记者及其家属应当持记者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四条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更换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四十五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新记者开始工作,原记者停止采访报道活动。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人员变动,住址变动,都应当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相应的变更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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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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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
- 江泽民主席就二○○一年“世界卫生日”主题事宜函复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布伦特兰(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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