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会员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会员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