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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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人在起诉前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责任人在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相关海事纠纷由不同海事法院受理,责任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据诉讼管辖协议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之间未订立诉讼管辖协议的,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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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20年)
-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5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1年)
-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