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一、 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科学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本分类。
二、 分类范围
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 编制原则
(一)
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按照《规划》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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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2025年)
-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