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一、 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科学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本分类。
二、 分类范围
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 编制原则
(一)
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按照《规划》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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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年)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
-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